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聖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博禮 、 黃士彥 、 黃士傑 、 黃婉嫻 、黃雅玲、 黃劉美絹 、 洪汀洲 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叁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