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2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