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 吳佩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吳品萱 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4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54號(下稱本案)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下稱本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乙○○(下稱被告)經檢察官認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本案判決書在卷可查。審酌被告所涉罪名均非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所定之案件類型,且為財產犯罪,與該項所列舉侵害人身自由等相關犯罪之性質不同;另參本案相關卷證資料,被告與聲請人素不相識,並無持續侵害聲請人法益之情事;兼衡本案之社會矚目性、聲請人行使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等因素,認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等程序,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而無經由前揭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故聲請人前揭聲請,與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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