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原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
黃家豪 律師 張慕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內容),故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