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業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374號、第26506號、第34556號、第36031號、第36313號、第39405號、第39610號、第41802號、第4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業昌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業昌因詐欺等,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同年5月間經多個院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經考量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及本案情節,認無從以羈押以外拘束人身自由較少之方式達到相同的目的,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8月22日起羈押3月,並自113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而被告業於113年12月26日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嵋字第1542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