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侑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侑青「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林侑青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係屬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