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興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須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的具體金額);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稱「訴之聲明」),且給付判決必須明確其給付之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就該訴之聲明所示之請求扶養費金額未具體聲明。茲命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所請求之具體金額。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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