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4,77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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