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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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2,13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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