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172號債權人 朱育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立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該租賃物欠繳電費10,855元係由何人代繳?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依繳費通知單所載用戶並非本件當事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