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何雅玲 被告 陳振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