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郭康煌
楊晶麟 楊岳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峰國際有限公司、 陳雲龍 、CreativityDrago
nHoldingsLimited(騏龍控股有限公司)、 黃貞銀 、 黃江波 、 江周林 、 林錦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