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雅恩 被告 陳妙羚
黃宇笙 黃仲皓 游庭維 許富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