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宥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誠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12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9月)。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啟帆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