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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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 施碧美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枝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4,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