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吳昌成 原告與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54,
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