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若瑄(原名高婉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高若瑄(原名高婉瑜)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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