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國立 被告 楊國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總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474,916元》及其上同段119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課稅總現值149,100元),而原告係代位受告知訴訟人 楊國鴻 提起訴訟,以楊國鴻之應繼分比例3分之1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8,005元《計算式:(3,474,916元+149,100元)÷3=1,208,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已繳12,187元,應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