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曹登麟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淑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88號諭知被告無罪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