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雖非毒品,但亦屬管制之物,均不得非法持有。詎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向綽號「 阿明 」及「阿豆」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種子1包(共計147顆,送鑑含有大麻成分,驗餘47顆、淨重計
0.872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共計14顆(即藍色錠劑14顆,送鑑驗餘藍色錠劑12顆,淨重共計3.835公克),乃未經許可而同時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及大麻種子。嗣於民國98年9月10日16時50分許及同日17時50分許,為警分別在其所承租之杜拜汽車旅館608室(臺中縣○○鄉○○○路○○○號)及臺中市○○區○○路2段18號19樓之居處查獲,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大麻種子,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含有禁藥氯安非他命成分之橘色錠劑1顆(送鑑驗餘橘色錠劑約半顆,淨重共計0.165公克),而查悉上情(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偵查中之自白。
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80900135號鑑定書1件。
㈢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11日FDA管字第0990007554號函1件。
㈣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及大麻種子。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前經執行觀察勒戒(參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知毒品戕害身體健康,仍非法持有之,暨其智識程度、犯罪之目的、動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8090013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其中送鑑用餘之藍色錠劑13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種子,為違禁物,該送鑑用餘之大麻種子47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鑑用磬之大麻種子及第二級毒品錠劑,已不存在,自均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另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固含有氯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9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8090013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惟「氯安非他命」尚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係禁藥,此觀諸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二所示自明,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2月11日FDA管字第0990007554號函1件在卷可佐,則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尚無從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按沒收除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若無主刑,則從刑即無所附麗。本案經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固為被告所有之禁藥,惟依上開說明,此部分扣案物自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送鑑結果│從刑│├──┼─────────────┼──────────────┼──────────────┤│1│大麻種子1包(共計147顆)│送鑑含有大麻成分,驗餘47顆、│扣案驗餘之大麻種子肆拾柒顆(││││淨重共計0.872公克。│淨重共計0.872公克)沒收之。││││││├──┼─────────────┼──────────────┼──────────────┤│2│藍色錠劑14顆│其中10顆藍色錠劑送驗檢出含有│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拾叄顆(││││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淨重共計3.835公克)沒收銷燬││││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第三│之。││││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驗餘9顆│││││淨重計2.916公克;4顆藍色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驗餘3顆淨重│││││計0.919公克。││├──┼─────────────┼──────────────┼──────────────┤│3│橘色錠劑1顆│送驗含有氯安非他命成分,驗餘│不為沒收之諭知││││約半顆淨重計0.165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