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25號抗告人 吳曾員 抗告人 吳麗玉 抗告人 吳麗花 抗告人 吳翊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宗照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125號抗告人 吳曾員 抗告人 吳麗玉 抗告人 吳麗花 抗告人 吳翊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宗照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