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袤企業有限公司郭│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壹拾萬元│GC二一二四八七││││宏信│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