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吟美林芳穀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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