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傅偉政
原告與被告佑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7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