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傅偉政
原告與被告佑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7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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