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831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移送(93年度士簡字第1476號),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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