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株式會社日建設計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固為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如經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與實益。本件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二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既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四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足見聲請人已受敗訴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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