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五號
上訴人甲○○
弄2928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該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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