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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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縣○○鄉○○○段2─1、2─2、2─5、2─7
、2─26、2─27、2─28、2─29、2─30、2─31、2─32、
2─33、2─34、2─35地號等14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全文影本1件。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