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200元)。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縣○○鄉○○○段2─1、2─2、2─5、2─7
  、2─26、2─27、2─28、2─29、2─30、2─31、2─32、
  2─33、2─34、2─35地號等14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各1件供參。
三、請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全文影本1件。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