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98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屏
東簡易庭第1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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