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692號
原 告 王明 即大地牙醫診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品龍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呂品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7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