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振育邱明騰陳素珠邱玲玲 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1,26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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