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2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佳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