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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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86號

原告 方韻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

被告 馬佩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閱卷後就中國信託銀行111年8月4日函文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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