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86號
原告 方韻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
被告 馬佩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閱卷後就中國信託銀行111年8月4日函文表示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