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6號

原告百星爵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惠卿

訴訟代理人 陳玟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敏華 間清償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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