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78號
原告 方俊霖 住屏東縣○○鄉○○路0○0號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明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