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諭知無罪之判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刑事上訴在案,從而第一審依首揭法條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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