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羅彬煜 被告 游皓森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合計共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利息,因被告游皓森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票裁定主張抵銷,原告羅彬煜則提出已就上述本票債權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抗辯,是核其內容尚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