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60號聲請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九十之一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死亡,開具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九十二與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分、銀行存款存摺影本三份等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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