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8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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