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延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延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2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9年11月2日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停止戒治,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67公克、驗後淨重0.05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之成分,有該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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