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礽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柒顆(驗前淨重壹點捌零伍公克,驗後淨重壹點柒零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礽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
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礽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68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淺綠色圓形錠劑7顆(驗前淨重1.805公克,驗後淨重1.702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5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扣案之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1只,亦含有毒品成分無法析離,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均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