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前淨重共計壹點伍零壹公克,驗後淨重共計壹點肆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文振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洪文振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存卷可參。至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6只,驗前淨重共計1.50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1.44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2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故本院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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