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18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施松典
選任辯護人 吳奕賢 律師
林淇羨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宴菁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忠玉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博慶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被告 周郁皓
被告施松典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40分宣判。茲因颱風之故,該宣判日期經政府宣布休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4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
法官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