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08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昀珍陳美雲陳淑貞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美雲尚積欠聲請人信用貸款未清償。而陳美雲就其被繼承人 陳山豬 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4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應有繼承權,詎系爭遺產竟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於其他繼承人名下,顯有意規避債務,已害及債權人債權之行使。為請求撤銷相對人等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物權行為,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有應撤銷的原因,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協議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惟民法第244條為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判決為之,無法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因此,本件調解的聲請,依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調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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