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張文宗

視同上訴人 張仁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瑞貞

曾學儒

曾學中

曾光仁

川俊雄

堀麗子

木英子

邱建黨

邱愛芳

邱久芳

邱瑞芳

邱群芳

徐英賢

鍾徐秋金

徐瑞貞

徐瑞梅

徐瑞鍹

侯温瑛

侯俊銘

侯秋鳳

侯秋鈺

侯秋竹

侯智文

侯炳炎 (兼 侯林秀英 之承受訴訟人)

曾志雄

梁秋英

梁秀玲

曾義雄

廖鎔甄

張稑田 (原名 張振輿

張宏宇

張偉倫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張允芃 (原名 張淳雅

張莉雪

戴時敏

張瑞惠

邱一芳

徐英霖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

張如宏張文賢 之承受訴訟人)

張慈涵 (張文賢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昌

視同上訴人 張文宏

張芷瑄

廖曉梅

張文原

張嘉貞

張慶貞

張毓貞

張文輝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 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黃思華 律師

被上訴人 曾華雄

追加被告 侯淑韶

侯佳伶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 高木英子 」、「 侯溫瑛 繡」之記載,應更正為「髙木英子」、「 侯温瑛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