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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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張文宗
視同上訴人 張仁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寧珈 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瑞貞
清 川俊雄
堀麗子
髙 木英子
張 徐瑞梅
侯温瑛 繡
張偉倫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李 張瑞惠
徐英霖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00號
張慈涵 (張文賢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昌
視同上訴人 張文宏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 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黃思華 律師
被上訴人 曾華雄
追加被告 侯淑韶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 高木英子 」、「 侯溫瑛 繡」之記載,應更正為「髙木英子」、「 侯温瑛繡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