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歷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歷囷於民國101年9月6日上午9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沿雲林縣○○鎮○○路由北向南行駛,行經該道路與中正路交岔口時,原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乾燥且無缺陷及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張敏舜 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同向行駛並欲左轉中正路,被告因上開過失閃避不及而撞及告訴人,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急性呼吸衰竭、氣管擴張症及左側胸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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