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游黃色娥 被告 賴國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花簡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賴國興因竊盜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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