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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