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33號上訴人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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