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33號上訴人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炯芬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8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請偕同證人即支出系爭工資等行政管銷費用之乙○○○到庭)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金卿